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汲取火灾等安全事故教训,针对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强化文物安全检查督察工作的重要监管措施。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微信号:cewenhua)了解,该《办法》有十四条。《办法》对文物行政部门检查督察职责、检查督察内容与方式、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纪律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对安全责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管理、现场安全施工作业、危险物品管理、文物安全防护措施、日常安全巡查、安全教育培训等14项内容,实施检查督察。
为确保检查督察工作实效,《办法》规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性能与运行情况,通过应急演练现场检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检查情况制作检查记录,记入安全检查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
《办法》规定,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对检查督察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酿成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